
发生工伤时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。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,具有强制性,不能通过双方约定排除。 法院指出,陈某已获赔偿款的性质为商业意外险,保费出自陈某,赔偿款支付主体为保险公司,公司实际并未对陈某的工伤支付过任何款项。而《事故处理协议》中“不得再向公司提出任何要求”的约定,免除了公司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法定义务,排除了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,应认定为无效。 最终,法院判决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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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03:09:24